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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

来源:苏州代理记账-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苏州乾正会计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8-12-05 17:46:33次浏览

 

 

苏委办发〔201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部门、单位、团体或企业(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的内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内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对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参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听取各单位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管单位应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机构、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年中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年末报送全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实施结果等情况。
第九条  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由主管单位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由主管单位的干部管理部门征求内审机构意见,向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建议,经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内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任职三年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二条  在确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加大审计频率。
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属市委管理的,其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授权委托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市属国资公司二级企业主要领导由市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兼任的,其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另有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内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关注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六条  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推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业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九)对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内管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十一)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情况;
(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内管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管理、监督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审计业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单位,可在本系统借用财务、审计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
第二十一条  需借助社会审计力量的,可以借用中介机构人员协助审计,项目主审和重要岗位一般由内审人员承担。审计组应对中介机构协审人员参与内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工作措施、项目进度安排、人员分工等。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向被审计内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主管单位的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审计内管干部的意见。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重大担保诉讼事项、考核检查结果、档案等资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等资料;
(五)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六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所在部门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内管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以往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界定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已整改的问题同样揭示,并说明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提交主管单位前,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内审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主管单位,提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
第三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三条  内审机构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四条  界定为直接责任的情形: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五)对于应由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和重要职责,由于授权或委托其他干部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界定为主管责任的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界定为领导责任的情形: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内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及其对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结论性文书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人事档案,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调整、聘任干部时应征询内审机构的意见。
内审机构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及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实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问题较多、但尚未触犯党纪政纪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提醒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制度。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内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对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内审机构应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可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主要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证券及有关单位如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1月11日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苏办发﹝2011﹞100号)同时废止。